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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特别规定事项
发布时间:2024-11-29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

【法律条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释】: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一个股东,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二个以上。

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大多是合一的,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大多是分离的。

第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条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释】: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并禁止该一人公司再行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也就是说,作为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以上一人公司的股权,也不能间接控制多个一人公司。而法人则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条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身份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项书面形式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年度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释】《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公司"人格否认"的一般规定。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法律规定明显更加严格:首先,举证责任倒置,公司必须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其次,如果公司不能使自己的财产独立,则无须"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公司股东就要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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