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
主体名称 | ||||||
住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经营场所 | ||||||
食品经营区域面积 (平方米) | ||||||
经营形式 | 商场超市□ 便利店□ 食杂店□ 食品贸易商□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 网络食品销售商□ | |||||
是否经营冷藏冷冻食品 | 是□ 否□ | |||||
经营场所是否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 | 是□ 否□ | |||||
同时通过网络经营 | 是□ 否□ | |||||
自动售卖 | 同时通过自动售卖设备销售 | 是□ 否□ | ||||
自动售卖设备放置地点 | ||||||
外设仓库 | 是否设置外设仓库 | 是□ 否□ | ||||
仓库地址 | ||||||
仓库贮存条件 | 冷藏□ 冷冻□ 其它□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连锁经营 | 是否连锁经营 | 是□ 否□ | ||||
连锁品牌 | ||||||
连锁方式 | 直营□ 加盟□ | |||||
总部名称 | ||||||
总部联系人 | ||||||
总部联系电话 |
填写说明:
一、注意事项
1.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申请办理备案事项的,无需重复填写此表。
2.新设立的主体无需填写“主体名称”“住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企业备案后,食品经营场所、外设仓库或自动售卖设备放置地点变化的,可以登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法人服务登录,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报告” 或“食品经营者自动售货设备点位信息报告”入口进行填报。
二、名词解释
1.住所:应与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内容保持一致。
2.经营场所:填写经营者实施预包装食品销售行为的实际地点。
3.食品经营区域面积:指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内销售食品的区域面积,不包括家电、服装、日用百货等非食品区域面积。
4.商场超市:经营场所内采取统一管理、集中收银、分区销售食品、日用品、服装等,以零售为主,食品经营区域面积不小于200 m2。
5.便利店:经营场所内采取收银台统一结算,销售食品、日用品等,店面有明显的统一连锁品牌形象,以零售为主,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小于200 m2。
6.食杂店:经营场所内以零售日用品、休闲食品为主,无明显品牌形象,非连锁,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小于200 m2。
7.食品贸易商: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为向其他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
8.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为通过在其他场所如商超、学校、医院等设置自动售货机零售食品。
9.网络食品销售商:经营者无实体门店,主要业务为通过互联网方式零售食品。
10.冷藏冷冻食品:冷藏食品指在8℃以下,冻结点以上条件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冷冻食品指在小于或等于-18℃条件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
11.外设仓库: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外自有或者租赁的用于贮存其所销售的食品的场所。
12.连锁经营:店面有明显的统一品牌形象,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同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13.直营: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开在总部统一管理下经营的店铺。
14.加盟: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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