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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23〕77号)
发布时间:2024-05-14

 近日,科技部火炬中心通知发布了《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23〕77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15〕163号)同时废止。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3〕7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 十 大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总体要求,引导新时期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火炬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加强火炬产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火炬产业基地高端化、集群化、绿色化发展,我中心修订了《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3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特色产业基地”)是集聚创新要素资源、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着力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区域科技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路径。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特色产业基地高端化、集群化、绿色化发展,加强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针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细分产业领域,通过政府组织引导、优势资源汇聚,形成的具有区域特色和产业特色、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显著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县(市、区)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特色产业优势创建特色产业基地。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评定条件

 

  第四条 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坚持科技引领、产业带动、特色突出、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特色产业基地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设立了由县级人民政府、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导的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有职责明确的日常管理机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方案。

 

  (二)编制了较完善的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规划。有丰富的特色产业资源,特色产业应为当地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特色产业和特色产业基地发展已纳入上级主管部门发展规划。建设规划思路清晰,产业发展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三)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特色产业及其主要产品在本行业具有竞争优势,特色产业实现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或占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在节能环保、公共安全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完备的企业创新体系。有在国内同行业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的科技领军企业、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有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等研发机构和创新合作组织;有一定数量的创新领军人才和研发人员,以及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基地特色产业R&D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3%。

 

  (五)具有较完备的成果转化体系。有一批支撑特色产业发展的科技服务机构和平台,开展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才服务等相关工作。成立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产业促进组织。

 

  (六)产业集聚效应显著。能够整合利用内外部资源,形成特色产业领军企业带动、大中小企业协同、产业链上下游互动的产业链条,具有一定的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六条 一个县(市、区)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申报一家特色产业基地。已有特色产业基地的不再申报。

 

第三章 申报推荐与审核确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特色产业基地申报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组织工作。申报材料包括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书(含基地基本情况和建设规划)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八条 特色产业基地规范名称格式为:“国家火炬AABB特色产业基地”。其中,“AA”为特色产业基地所在县(市、区)名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简称,“BB”为特色产业基地特色产业细分领域名称。

 

  第九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为特色产业基地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特色产业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进行审查,并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科技部火炬中心。推荐意见应说明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特色产业基地布局的整体考虑及推荐理由。

 

  第十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原则上每年按计划开展特色产业基地申报工作。对申报主体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论证。评议结果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

 

第四章 总结评价与提升发展

 

  第十一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每年组织开展特色产业基地总结评价工作。总结评价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进展情况、特色产业发展成效、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产业发展生态、创新体系建设等。

 

  总结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整改。对于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整改的,将取消其特色产业基地资格。

 

  特色产业基地评价指标体系将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建立特色产业基地梯度培育机制,引导特色产业基地集群化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特色产业基地申报创新型产业集群,纳入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支撑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主体。应强化对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和协调促进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色产业基地特色产业的分析研判,负责组织实施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规划,探索特色产业基地发展新机制新模式,促进特色产业基地高质量建设和发展。

 

  第十四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统筹本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申报与推荐,对本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监督,指导特色产业基地规范化发展。结合本地区发展需求,将特色产业基地及其特色产业列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科技项目、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撑保障。

 

  第十五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全国特色产业基地的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提出全国特色产业基地发展总体思路并组织推进,开展年度申报与总结评价,组织经验交流与宣传培训,促进全国特色产业基地协同发展。

 

  第十六条 建立特色产业基地年度报告制度。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年度统计和总结工作,督促本地区特色产业基地按时报送统计数据,保证数据质量,加强统计分析,形成本地区特色产业基地年度统计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15〕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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