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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发布时间:2024-11-26

1 《公司登记(备案) 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提交修改公司章程 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 需提交,内容应符合《公司法》和章程 规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比例(其中变更 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的, 无需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 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 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 章程或者公司章程 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 需提交,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 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其 中变更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 称的,无需提交该文件)。

4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 证件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 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 执照正、副本。

6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文件 涉及下述各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 当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名称 具体要求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 册通用指南》。 

变更住所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 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 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 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变更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 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 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 更改姓名 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 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 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 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 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 的说明(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 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 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 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 公告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 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 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 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 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1. 变更自然人股东的,提交与该股 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或纳 税申报凭证。 2.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 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 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 明材料。 3.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 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 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 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 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 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 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 交割证明。 5. 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 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 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 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 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 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 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 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6.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和股份 数额不是登记事项,股份有限公司无需 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变更登 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提交股 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 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 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 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 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 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 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 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 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 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 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 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 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 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 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 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 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 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 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 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 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 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注: 变更登记事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 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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