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公司法》制定的注册资本制度仍然对某类某行业的公司采用“实缴”制度,废除*低实缴资本的数额,只是为了支持创业投资,而从制度创新的意义上来说则更丰富了注册资本缴纳的方式,也就是说,新《公司法》施行注册资本缴纳的“双轨制”。,
2、“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公司股东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比例及数额;各自出资的方式,是现金、知识产权还是其他可当作产权物化的资产;各个股东自主约定后统一的出资期限。
3、同时,新《公司法》的“认缴制”也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由公司自愿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取消营业执照上“实收资本”项目的记载。但是对“认缴”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
4、同时,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强调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及验资报告对外公示。从中表达出注册资本实行的双轨制,及向社会公众传递公示的意义与责任,所以说,“认缴”并没有淡化公司注册资本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第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5、对公司公开经营资产状况(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外)该公开的必须公开,让社会组织及公众任意时间空间查询、验证。因此拥有一个诚实信用制度与公开透明化的体系功不可没。所以,要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创建设立一个综合信用信息多功能平台。它既是政府及相关部门政务公开、市场监管的流程的平台,又是公司经营者合法自律经营、自我诚实信用表述的舞台,也是社会第三方组织包括中介机构评价、描述的平台,更是公司相关利益方和消费者查询与表达诉求的平台。
6、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公司的市场监管执法中的衔接是保证安全的重要环节。比如不能以罚代法,以财产制裁替代人身制裁等等,特别要借鉴与运用好西方国家施行的“撩开公司面纱”原则,即一旦发现有限公司有违反法律规定,无论是自行请求破产还是被动破产的,*终都会落得“倾家荡产”结局,只有这样,才能对虚假认缴、不实认缴或非法转移隐匿、占有处分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权益,真正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又有利于投资者创业发展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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