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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新《公司法》系列分享之十:法定代表人
发布时间:2024-12-18

如果说曾经“法定代表人”是一种身份象征,那么现在很多时候“法定代表人”被视为洪水猛兽,唯恐避之不及,感觉是烫手的山芋,最直接的原因可能是当公司因诉讼成为被执行人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受牵连及影响程度。

        

对于法定代表人,需要厘清的基本问题是法定代表人是什么,谁有权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对外行为对公司的效力,公司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在合同订立时的意义,公司被执行时法定代表人受到的影响等。我们梳理新《公司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上述问题做一初步回应。


1.定义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是个组织,从事民事活动需要具体的自然人,自然人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是公司的员工,他们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代表或代理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2.身份要求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同于一般员工,因此,法律规定只有公司的董事或经理才可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或经理身份的自然人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以先具有董事经理身份,后有法定代表人。同样,当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因为不再具有身份基础。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3.行为效力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行政法规为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除非构成表见代表。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但是超越公司的章程或者股东会等对代表权的限制,该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除非公司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因越权代表行为造成的损失。


4.公章与签字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该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合同系以公司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公司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该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公司印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该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5.公司被执行后影响

公司成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时,在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会公布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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