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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问答专辑(二)
发布时间:2024-05-10

1、一家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有无限制?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2、用人单位能否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3、能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募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募被派遣劳动者。


4、被派遣劳动者因工受伤,由谁承担工伤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如果未约定补偿办法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下列情况除外: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裁员的;


(3)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4)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6、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怎么解除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哪些情况下,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但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


(2)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但系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务派遣单位依据上述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如何为其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如何为其缴纳社保?


(1)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


(2)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


8、因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发生争议的,该如何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双方之间因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9、谁承担侵权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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