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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工商办理所需要材料
发布时间:2024-11-22

简易注销 

企业决定解散,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可以通过北京 市企业服务 e 窗通平台“企业法人”中的“主体注销”模 块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 (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将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20 日。 

公司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 《企业注销登记 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 执照正、副本。 

3 《简易注销全体 投资人承诺书》 

4 《股东名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 登记的需提交。

 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于简易注销: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 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 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 政处 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不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 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可持《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 副本以及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 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 (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申请 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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