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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北京市场主体注册通用指南
发布时间: 2023-07-03 14:04 更新时间: 2024-10-06 10:45

一、到哪里办理营业执照? 

建议您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 e 窗通平台(网址:https://ect. scjgj.beijing.gov.cn)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业务。在此,您可 获得全程零见面的一站式服务体验。 如您确需要现场办理,请结合实际情况到下述场所办理相应 业务: 

1. 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应到市场主体住所所在区市场 监督管理登记部门办理。 

2.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及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业务,应到经 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应到经营 场所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登记部门办理。 注: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也可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登记部门 办理。

 3.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场主体,应到市市场监督管理登记 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企业;

 (2)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 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 50% 以上的公司;

 (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应当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

 注:上述应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但住所位于通州区的企业 , 可到北京城市副中心市级企业登记服务平台办理登记业务。

二、如何为市场主体起名称?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在办理登记时直接 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也可以登录北京市企业 服务 e 窗通平台查询并保留企业名称。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 予以保留,保留期为 2 个月。

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 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 1 年。

 1. 如何给企业起名称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 形式组成。 行政区划 名称的行政区划一般表述为“北京”或“北京市”,“北京” 也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但应加上括号。 不含行政区划名称按以下流程:内资企业新设,您应当通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http: //wsdj.samr.gov.cn) 进行查询、比对并保留名称;外商投资企 业新设和企业变更名称,可以通过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 务系统自主申报,也可以到住所属地登记机关,由企业登记机关 通过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进行查询、比对并反馈 结果。 字号 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 为降低重名的几率,建议选择 3 或 4 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 汉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行业(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 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 标明组织形式。 公司制企业一般应表述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类型的企业可表述为“中心”、“部”、“厂”、“店” 等,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还应加“(普通合伙)”、“(有限 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表述为“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参照上述要求。

 2. 如何使用集团名称 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 集 团 )”字样。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控股企业应当在其变更 登记时一并登记,并在章程中记载。 控股企业为至少拥有一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法人。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子企业或经控股 企业授权的参股企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集团名称或集团简称。 

3. 如何给企业分支机构起名称 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为从属企业名称 + 行政区划或地名 + 字号 (可自主选择)+ 行业(经营特点)(可自主选择)+ 组织形式组成。 从属企业名称含有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不使用行政 区划或地名等。从属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名称 应当标明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或地名等。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金融机构等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在名 称中使用“自由贸易试验区”或“自贸试验区”字样,服务自贸 试验区建设发展。 


名称特别提请注意: 申请人选择名称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3)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 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4) 使用外国国家 ( 地区 )、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 定称谓; (5)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6)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7) 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8) 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  在北京范围内,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 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 同: (1)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 经过授权的除外; (2)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 1 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 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3)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 1 年的原企 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  如您的名称属于经授权使用的,您应在企业登记注册时提 供由权利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误解。

  4.  如商标注册人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 为名称字号,且字号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应当在 登记注册时提交:①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② 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 章的复印件);③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经 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 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如何准备投资人身份证明? 

  1. 投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投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  投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及 《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承诺书》。

  4.  投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书复印件。

  5.  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  投资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 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 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 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 该国外交机构认证,Zui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 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国人永 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 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 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 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 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 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 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 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 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 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 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 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7.  投资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 , 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 证明复印件。 注:上述文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 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投资人特别提请注意: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下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 企业的投资人(股东): 

  1. 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

  2.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非其属于以下性质:属于 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 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的,或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 营中心可以成为企业投资者。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 心可作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类企业的投资者,但其所办企 业不得再投资兴办企业;

  3.  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

  4.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或组织不能成为一 人有限公司股东;

  5.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 人等);

  7.  律师事务所;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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