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 要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应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 60 日内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 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 45 个自然日。
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先行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 《企业注销登记 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 诺书。
2 合伙企业依照《合 伙企业法》作出解 散的决议或者决定 也可提交人民法院的解散裁判文 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 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 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 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 人民法院指定其为 清算人、破产管理 人的证明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 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清算报告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4 清税证明材料 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5 报纸样张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 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6 批准文件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 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 批准文件复印件。
7 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 业执照正、副本。
简易注销
企业决定解散,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可以通过北京 市企业服务 e 窗通平台“企业法人”中的“主体注销”模 块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 (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将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20 日。
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 《企业注销登记 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 诺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 《简易注销全体投 资人承诺书》
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于简易注销: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 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 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政 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不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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