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相关规定:
1.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相关规定:
1.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