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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和评价指标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5-10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企业想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直通车条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不具备直通车条件的中小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1~4的基础上,按下列评价指标进行评价。要求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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