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伙企业登记 (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 诺书。
2 变更决定书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 的需提交,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 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其中变更主要 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或 名称的,无需提交该文件,合伙协议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修改后或补充的合 伙协议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 的需提交,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 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其中变更主要 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或 名称的,无需提交该文件,合伙协议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批准文件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 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 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 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名称 具体要求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 注册通用指南》。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 件。
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 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其他情 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 南》。
变更经营范围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 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 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 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
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 明上记载了住所的,仅需提交主体资 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主 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上未记 载住所的,提交实际住所的产权证、 租房合同等能证明合伙人实际住所的 证明材料。其中,外国(地区)合伙 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无需办理公证 认证。
变更执行事务 合伙人 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 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 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更改名称或 姓名、委派代表 更改姓名 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 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 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 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 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主体资格 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 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法人、其他组织委 派的执行合伙事务 的代表变更 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 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人退伙 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 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 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 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 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全 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 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 类型 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涉及其 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 登记,按相应要求提交材料。普通合 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 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变更出资额、合伙 人增加或减少对合 伙企业出资 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 签署确认)。
其中: 合伙人退伙的,还需提交的变更 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 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 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还需提交新合 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 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 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 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 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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