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 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 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名称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 特点+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 “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有符合要求的投资人 投资人应为一个自然人,且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 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不得成为企业投资者。
有符合要求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是以 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有符合要求的住所 市场主体采取住所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应该使用 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 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的要 求,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均使用规范条目办 理登记;存量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需使用规范条目 规范原有经营范围登记的内容。您可以登录北京市企业服 务 e 窗通平台方便快捷地查询、选择与您从事的经营活动 相匹配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 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实施后,营业执照上不再登记许 可审批文件的具体内容。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均 使用相关许可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 《个人独资企业登 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 诺书。
2 投资人身份证件 复印件 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 可。
3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 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 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 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 南》。
4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 证件的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 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 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 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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