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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迎接新《公司法》系列分享之十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 2024-03-06 10:03 更新时间: 2024-05-12 10:45

新《公司法》与现行《公司法》相比,主要变化是: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再设置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环节,也就意味着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股权,拟受让人无法受让股权;一是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人可以如约购买股权。


2.对“同等条件”作出列举,如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3.增加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股东应主动做的工作,即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请求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增加规定: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节点,即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相关法条: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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