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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新《公司法》系列分享之十六:解读《国务院关于实施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3-07 14:18 更新时间: 2024-05-03 10:45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目前还属于征求意见阶段,截止到3月5日。虽然是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的内容可能有调整,不过总体原则问题应不变。为了更好理解该规定,提前安排公司应对措施,我们分两篇文章对该制度进行解读。


该规定共15条,我们依据规定,提炼出如下主要观点:

一、依据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有注册资本认缴制安排,不管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不管是定向募集还是公开募集设立,不管是发起人出资还是非发起人出资,不管是公司设立时还是增资时,都需要实缴。而依据现行公司法,发起设立、定向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是可以认缴制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是有期限认缴制,既适用于公司设立时,也适用于公司增资时,期限都是5年。


三、不是所有的已设立的超过5年出资期限的公司都必须调整出资期限:

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包括民营、外商投资、国家出资等各类公司。


四、已设立公司针对新公司法关于5年出资期限的应对:

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过渡期为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五、新公司法266条规定的“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的认定及处理:

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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